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近日发布公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,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对中国有倾销行为。决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,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(海关税则号3920620)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。进口商在进口上述韩国产品时,必须向我海关提供与初眇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。
    1999年3月16日,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等6家用企业代表中国聚酯产业通过中博律师事务所代理,向我外经贸部提出了圣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。外经贸部会商国家经贸委后,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,决定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案,开始调查。初裁韩国几家用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1%-72%,并对我国聚酯薄膜行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。
    另悉,我对俄罗斯冷轧硅钢片于1999年12月30日起实施反倾销措施。以上分别是我国继新闻纸后的第二例和第三例反倾销案件,标志着我国产业部门正逐步学会运用wto有关产业保护条例,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。
作者:中国塑料机械网 来源:中国塑料机械网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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